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重要的固定资产,是分析测试实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的基础和保证。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功用,保证服务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仪器设备由专人管理,实行管理人员责任制。仪器管理负责人必须熟悉仪器性能、操作方法及仪器运行的环境要求,正确熟练地操作仪器。
第三条 仪器管理负责人必须建立和健全仪器设备的档案制度,妥善保存仪器使用说明书、系统软件等相关资料。做好仪器备品、配件的保管工作,不得丢失,不得擅自外借。
第四条 仪器管理负责人须建立仪器设备详细的操作和维护规程,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在上机期间须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严禁从事任何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事务。
第六条 仪器设备采用先培训后上机的制度,所有使用人员均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仪器设备操作证后方可上机。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采用预约使用制度。无论教学使用、科研使用还是对外开放服务使用,均应提前预约,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在约定的时间段内使用。
第八条 仪器设备须建立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日期、使用人姓名、使用人单位、测试时间、仪器设备状态等信息,上机人员应如实、详细填写。
第九条 与仪器设备相连接的电子计算机仅作为运行仪器设备控制软件和处理相关实验数据用,严禁接入网络或从事任何与仪器设备运行、数据处理无关的事务。不与仪器设备相连的电子计算机仅供科研和学习使用,严禁从事娱乐活动。涉密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要求。
第十条 仪器设备使用前和使用后,使用人员均须仔细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与排除。检查无误后,使用人员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仪器设备和其它辅助设备,带走本次上机使用的样品、试剂和辅助器具,恢复仪器设备和实验台面的整洁。待仪器设备负责人检查完毕并在使用记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分析测试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