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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分析测试实验中心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2022-03-02 21:04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各个环节。中心安全员负责中心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心不定期对进入实验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知识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实验室废弃物的危害性,掌握收集处置的各环节知识和要求。

第五条 中心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处置档案(包含:实验室名称、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负责人等信息)。

第六条 任何实验室及个人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弃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弃物中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废弃物。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内设置相对独立的危废收集区,危废收集区上方张贴相关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悬挂“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登记台帐”,区内放置专业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张贴相应标签且不可为敞口容器。

(二)化学类危险废物按照其化学性质不同分类收集,严禁将不相容的危废混合放置。

(三)生物类危险废物应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具有感染性的生物废弃物必须经过灭菌处理后方可收集暂存,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说明。

(四)具有剧毒、放射、麻醉、易制爆等特殊性质的危险废物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特别处理,在暂存过程中要同一般危险废物区分并单独保管。

第七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收集与存放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

1. 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2. 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和一般化学品容器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3. 剧毒化学品管理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账,双人领取,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废液和废弃物要明确标示,并按学校剧毒化学品相关管理规定收集和存放。

4. 废弃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

1. 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3. 被污染的塑料制品应采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4. 其它被污染的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后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

1. 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2. 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四)放射性废弃物

1. 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须经学校辐射防护小组审核并向环保部门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2. 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理。

3. 必须处理的液态放射性废弃物须经环保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后再妥善处理。

第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存放

(一) 原则上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存放于实验室楼道和学生实验的公共区间。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三)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75%。

(四)生物专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它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第九条 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分析测试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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